2007年7月3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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约定“假一赔十” 法院判决履行
许琴

  7月23日,安徽人袁某向慈溪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以便早日拿到生效判决中自己应得的赔偿款。在几个月前,他购买了两部假手机,按照与店方“假一赔十”的约定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院在审理后,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判令销售方赔偿袁某3.2万余元。
  去年12月6日,袁某在一家手机销售店买了两部CECT手机,价格各为1580元和1680元。他要求店主承诺“保修一年,如果是水货包退包换,假一赔十”,并将此承诺在收据上清清楚楚地写明。当天晚上,袁某回家后就发现手机有很多质量问题:信号非常差、短信发不出去等等。袁某怀疑手机是假货,就委托生产CECT手机的制造商——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他购买的两部手机做鉴定,鉴定结论为这两部手机为假冒伪劣产品。为此,袁某多次与店主俞某交涉,要求无条件退货,但俞某一直推托说自己并不知情,责任在于供货商,要袁某与供货商直接联系。
 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虽然店主假一赔十的承诺是应消费者要求作出的,但该承诺是其自愿作出的,理应按承诺履行义务;即便原告袁某在其他地方通过知假买假的手法获赔,但这并不能否认袁某是消费者。被告对袁某所作的承诺是为促进其经营,目的在于取信消费者,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。据此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